1. 居转户落户:
基本条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激励条件:(符合其中之一即可优先申办):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2. 应届生落户:
直接落户条件:清华、北大、复旦、交大、同济、华师大六所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上海各研究所、各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学科应届硕士毕业生;上海“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在五个新城、南北地区重点转型区域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届博士毕业生。
申报时间:2024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2日(工作日),博士毕业生受理时间可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工作日)。
落户公司资质要求:属于上海行政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企业等;注册资本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用人单位注册时间需超过1年(创业落户除外);用人单位需进行登记审核并获得信息登记号;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的劳动或聘用合同;不接受中介机构派遣员工的申请。
3. 人才引进落户:
适用对象: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其他特殊管理人员的引进落户,根据相关部门或文件规定执行。
申办条件: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其他条件还包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规定取得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职称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政府表彰,且具有个人证书,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表彰5年内申请引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列入人才培养计划5年内申请引进);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项目应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在项目执行期限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重点机构所需的人才(重点机构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委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由市商务委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正常运营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人员。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5项引进的人才,应具有1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6、7项引进的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核心业务骨干,且具有2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失信信息记录);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门人才)。
部分常见方式:博士学历/高级职称+匹配职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国家重大科技、研发项目负责人及核心成员;硕士学历学位+1年2倍社保+重点机构;本科学历学位+2年2倍社保+团队核心成员+重点机构;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重点企业+2年2倍社保;中华技能大奖等荣誉(有证书);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且获得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科创机构+获得1000w投资+持股10%的创业人才+2年社保;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3年内完成5000w技术交易额+2年社保;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投资3000w;创业当法人或企业高管+社保顶格缴纳满3年+100w个税落户。
4. 留学生落户:
基本条件: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同时,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上海并持续在上海工作,与上海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上海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
激励条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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